服务项目 |
地埋罐,液化气储罐 |
面向地区 |
本产品的使用单位,在产品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,应到使用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手续,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令(第四号)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》、令(第549号) 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》、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《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》和其它有关法规的要求,认真执行安全技术管理工作,严禁违反规定使用,防止超装、超温、超压使用,确保产品的安全、合理使用。
1)设备新启用或检修后重新启用时,应以设计压力进行/气密性试验,检验设备及管路系统密封性,并进行氮气置换,经取样分析含氧量不大于3%时方可充装液化石油气。
2)设备本体及安全附件等应按要求进行定期检验,对检验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处理;各安全附件应确保在其检验有效期内并安全可靠运行(相关检修、更换用截止阀保持全开并铅封)。
3)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。使用单位应对作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考核,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压力容器安全作业知识、作业技能,并及时进行知识更新,确保作业人员掌握操作规程及事故应急措施,按章作业。
4)使用单位应制定严格的事故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,应急预案应涵盖设备异常情况(压力、温度、液位达到预警值、安全附件失效等)、少量泄漏、大量泄漏及爆炸火灾等情况。
5)本产品装量系数按图纸要求,严禁超量充装;禁止人员带压、带介质进行维修等操作。
6)使用单位应制定设备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、岗位责任,明确压力容器安全操作的要求。
7)设备开、停车期间应缓慢升、降压力和温度,控制压力、温度波动;设备使用过程中,罐内压力不得小于0.05MPa,以避免空气进入罐内。
8)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对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管理负责,应具备压力容器相关知识的人员负责设备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。